华东交通大学学生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12-25   浏览次数:

华东交通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江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规范健全学生会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华东交通大学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是在中共华东交通大学委员会、江西省学生联合会的领导下,由华东交通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负责、共青团华东交通大学委员会具体指导下的本、专科学生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全校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是学校党委、行政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会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秉承“召之即来,来之则战,战之必胜”的会风,在中共华东交通大学委员会、江西省学生联合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团结全校同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与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劳动纪律观念;

(二)组织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展适合同学们特点的、生动活泼的学习、科技、文体及社会实践活动;

(三)关心同学的切身利益,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经常反映同学们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校规校纪,建设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营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四)当好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积极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提升、学业发展、创新创业、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通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五)加强校院学生会之间的联系,实现“校会主议,院会主持、班级主行”的局面。

第五条本会从共青团华东交通大学委员会聘请一名专职副书记为学生会秘书长,指导学生会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凡具有华东交通大学学籍、承认本会章程、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决心和能力的同学,均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和批评建议权;

(二)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八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学术、文体和社会实践活动,勤于实践,勇于创新,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三)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文明自律,尊师爱校,自觉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华东交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

华东交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华东交通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华东交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学生会委员会、学生会主席团;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华东交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学生会委员会是华东交通大学学生会在华东交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执行机构,向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生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从产生至下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召开为止。华东交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委员的任期相应改变。

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在原有主席团成员发生变动时替补、改选主席团成员;

(二)筹备和召集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三)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五)指导各学院学生会工作。

第十二条华东交通大学学生会实行执行主席轮值制度,以学期为1个轮值周期,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华东交通大学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华东交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华东交通大学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华东交通大学学生会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华东交通大学学生会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五)代表学生会委员会指导各学院学生会工作;

(六)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会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学生会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主持本部门工作,对主席团负责。各部门为学生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

第四章 学院学生会和班级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会由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本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校学生会的指导。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会的任务是在院系党组织的领导下,在院系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团结同学,开展各项工作,同时,并有执行校学生会决议,配合校学生会工作的义务。

第十六条学院学生会组织的机构设置应与校学生会基本相同,根据情况参照本章程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并报校学生会审批。

第十七条 班级委员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

班级委员会由全班大会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

班级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校学生会、学院学生会的决议;

(二)召集召开全班大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华东交通大学学生会所有。

第十九条华东交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有权修改本章程。

本章程在修正时,需由学生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并提出修正案,经学生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本章程及其修正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