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借用管理条例,文明合理使用活动室,保证场地卫生,注意用电安全。不得随意使用、移动或拆卸固定设施。有关音响、空调、投影仪等设备必须由专业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第十条 开展活动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中午12:00至14:00不得使用音响等设备。
第十一条 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可依实际情况提前通知取消场地使用,使用单位(部门)或学生组织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活动时间内活动负责人应在现场督导至活动结束。
第三章 监督处罚
第十三条 借用单位(部门)或学生组织有以下行为,将作出相应处罚。
1.活动室借用单位(部门)或学生组织未按时使用且未及时取消3次者,关闭借用人借用权限1个月;
2.活动室借用单位(部门)或学生组织未严格遵守管理条例,不文明合理使用活动室,经查实,关闭借用单位(部门)或学生组借用权限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