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东交通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09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华东交通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

《华东交通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规定》已经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华东交通大学

2020119



华东交通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规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注册登记

第一条 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统筹负责,团委具体指导,宣传部、教务处、人事处、保卫处等部门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

第二条 申请成立条件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

(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

第三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通过年审对学生社团实行星级评定,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期限3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

(四)全体社团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二章 指导老师

第五条 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发展正确方向,加强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日常管理,参加相关活动,开展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七条 指导教师的评价考核与激励。党委学工部、党委研工部要牵头会同校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我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考核评价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优秀的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并发放2000元工作津贴,考核评价为“良好”的发放1000元工作津贴,考核评价为“合格”的不予发放津贴,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依规解除聘任。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八条 保障成员权利。社团成员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九条 加强政治引领。学生社团应建立临时团支部,有正式的党员3人及以上的建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十条 精简人员机构。学生社团所设部门不应超过6个,社团骨干不应超过20人。

第十一条 健全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应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推进第二课堂建设。将第二课堂作为社团活动的最主要呈现形式,鼓励各学生社团通过开展各类标准化、规范化课程的方式,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和校园文化。

第十三条 营造良好氛围。在经费、物资、人员上向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志愿公益类社团予以适当倾斜,在校内营造“向上、向善、向学”的氛围。推动学校各一流学科成立相应学术科技类学生社团,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切实提高师生科研能力。

第十四条 强化活动指导。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五条 加强经费保障。学校按照每人20/年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学生社团不得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

第五章 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十六条 违纪处罚。视情节轻重,对社团作出通报批评、责令停办相应活动、暂停活动并限期整改、限期换届、勒令解散等处罚。由党委学工部、党委研工部、校团委等相关主管部门对指导教师、社团负责人及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东交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2012)即行废止。